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即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即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2010年11月,天津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被告人卢某、陈某分别出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后通过各级吸存网头,在全国多个省市地区相继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业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大肆宣传公司基金、股票以及相关投资项目,以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为期限,以月息3%至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平复前期融资项目到期应兑付的合同债务。
至2011年上半年,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及集资人员38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491778365元,实缴金额423919192元,返款金额63774688元,集资人实际损失金额342548404元,造成大量集资人钱款损失,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
2015年1月,被告人姚某为缓解其负债压力成立一家融资公司,目的是吸收资金然后出借赚取利息差。该公司设有招商营业部、创新营业部及各区营业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分发传单、电话宣传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天津社会公众宣传相关理财产品,以月息10-15%为诱饵,以虚***房屋抵押债权为担保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经查,被告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800万余元,涉及群众310人,造成公众损失人民币3656.4099万元。被告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员工佣金以及对外投资等,此外还有部分余款去向不明。
天津某公司为北京某公司在天津设立的子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天津公司在北京公司的领导、指挥下,利用其在天津开设的13家校区,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在销售其教育培训产品时,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通过散发传单、网上宣传、电话约访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变相返息,鼓励、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购买该公司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以吸收公众存款。
期间,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发放员工理财**,承诺存满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开始发放时,仅公司员工可以购买,至2015年8月起,学生家长用公司员工名义亦可以购买,公司通过高额返息吸引学生家长购买该理财产品。天津公司吸收的资金由北京公司统一支配使用。2016年5月,天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案发。该案犯罪数额高达2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00余人。
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查封扣押赃款赃物,从而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挥霍,最大限度降低广大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同时要将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好。包括集资合同、转账记录、相关聊天记录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切不可对犯罪分子抱有幻想,与其进行所谓“私下和解”,不要听信犯罪分子各种“花言巧语”,如“资金只是暂时不到位”,“其公司拥有很多固定资产”或者“钱款很快就会返还”等等。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需要搜集的证据多、侦查难度大,涉及方方面面,所以侦查以及审判周期相对也较长,因此集资参与人不能抱着几天自己的钱就能追回来的心态,同时也要相信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追缴赃款并严惩犯罪分子。
集资参与人在维权时要做到依法、理性,切不可出现聚众围堵道路、机关以及聚众上访闹访等过激行为,否则的话会出现维权不成,反而自身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