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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自洗钱也是犯罪!
2023-02-15 09:35

什么是自洗钱

洗钱罪包含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自洗钱案例

案例一: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武某入职某酒店,为便于工作,该酒店负责人岳某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机,并将该手机内微信支付(绑定***)密码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武某。2021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武某擅自通过网上**平台盗刷岳某某银行***,对方将**资金3万余元转给犯罪嫌疑人武某。
犯罪嫌疑人武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罪,但其在实施*****后又**转移赃款的行为还涉嫌洗钱罪。其通过网上*****平台将*****犯罪所得转入个人账户,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



案例二: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胡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对被告人胡某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1万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北京法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法院查明,胡某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0万余元。2021年5月,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其岳母代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该案主审法官杨妮表示,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其中,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警  示
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账户和交易信息。不要随意暴露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出租出借***件和***,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或转账。洗钱方式千千万,保护好个人信息是关键。
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识别洗钱风险,远离洗钱犯罪,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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